UN R169 | (EU) 2024/2220 | 歐盟重型車EDR認證 | 重型車EDR事件數據記錄儀技術要求 | 歐盟EDR測試 | UN R169歐盟認證

歐盟認證

重型車EDR事件數據記錄儀

歐盟委員會于2024年7月26日通過的 (EU) 2024/2220號法規補充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EU) 2019/2144號法規,規定了重型機動車事件數據記錄儀類型批準的具體測試程序和技術要求。

目的是確保以一種易于使用的方式記錄對有效的事故調查和安全設備性能分析有價值的數據,同時最大限度地限制記錄與事故無關的數據。這些碰撞數據將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碰撞和受傷發生的情況,并將有助于開發更安全的車輛設計。在這方面,碰撞應被理解為涉及財產損失和/或個人傷害,包括涉及脆弱的道路使用者的傷害。

適用范圍:
1. 本法規適用于M2、M3、N2、N3類重型車輛;
2. 根據歐盟法規(EU) 2019/2144的規定:
  • 從2026年1月7日起,所有新車型M2、M3、N2和N3類車輛都必須安裝EDR;
  • 從2029年1月7日起,所有M2、M3、N2和N3類新車都必須安裝E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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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2024/2220技術要求

Article 2: Applic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1. 車輛的事件數據記錄系統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 符合UN R169要求;
(b) 本法規Article 3、4、5。

2. EDR作為獨立技術單元進行認證需滿足如下條件:
符合UN R169第5.3、5.3.3、5.3.4、5.3.5和5.5段的要求。

3. 機動車安裝了作為獨立技術單元的事件數據記錄儀進行認證需滿足如下要求:
(a) 本法規Article 3、4、5;
(b) 符合UN R169第5.1、5.2、5.3、5.4段的要求。

1. 數據安全(Article 3: Data security) 
1.1. 事件數據記錄儀記錄和存儲的與事故相關的數據應符合UN R155的相關技術要求和過渡性規定,以防止被篡改;
1.2. 對事件數據記錄儀進行的軟件更新應受到保護,以防止其被破壞和防止無效更新。

2. 數據檢索(Article 4: Data retrieval)
2.1. 應通過標準化數據鏈路連接儀上的串行數據端口檢索事件數據記錄儀記錄的碰撞相關數據。如果碰撞后串行數據端口不再工作,則應通過直接連接到事件數據記錄儀來檢索數據;
2.2. 車輛制造商應向認證機構提供信息,并根據相關認證機構、零部件制造商或維修商的需求,提供有關如何訪問、檢索和解釋事件數據的信息;
2.3. 車輛及其事件數據記錄儀的設計應使數據檢索工具能夠生成包含以下數據元素的事件報告:
(a) 根據UN R169的要求,每個強制性數據元素(詳見UN R169 Annex 4);
(b) 車輛的精確車型、變體和版本(包括安裝的主動安全和事故避免系統)。
2.4. 事件數據記錄儀記錄的數據不能通過無需解鎖車輛或使用工具的接口,或通過用于無線連接的車輛接口進行檢索;
2.5. 事件數據記錄儀記錄的數據符合如下規定:
(a) 應以機器可讀的格式提供;
(b) 不得包含或與任何允許將這些數據與自然人聯系起來的信息一起提供。

3. 車輛合格性試驗規定(Article 5: Provisions for roadworthiness testing)
3.1. 通過目視觀察車輛主控開關啟動后故障警告信號狀態以及任何信號燈檢查,確定其正確的工作狀態;
3.2. 通過使用電子車輛接口,確認其功能和軟件完整性。

UN R169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
內容
5.1. 數據元素

每輛配備EDR的車輛應按照本法規附錄4 Table 1(如右)中規定的時間間隔/時間和采樣速率,記錄規定的強制性的和在規定的最低條件下要求的數據元素。

Table 1
5.2. 數據格式
所記錄的每個數據元素都應按照上表(Table 1)中的規定進行報告。
5.3. 數據采集

  • 當發生達到任何觸發數據記錄的條件時,EDR應捕獲應寫入非易失性存儲器的數據。
  • EDR應將捕獲的數據記錄在車輛中,并且這些數據應保留在車輛中至少直到根據國家或地區立法檢索到這些數據,此外,如果先前事件數據的EDR非易失性存儲器緩沖區不可用,則來自補充約束系統事件的數據應始終覆蓋每個段落未鎖定的任何其他數據。
  • EDR非易失性存儲器緩沖區應容納至少5個不同事件相關的數據。
  • EDR應根據觸發數據記錄條件和情況捕獲并記錄每個事件的數據元素。
5.3.1. 觸發數據記錄的條件
如果滿足或超過以下限值之一,EDR應記錄事件,導致事件之間數據重疊的觸發可以被排除在外。
5.3.1.1. 突然減速:車輛速度以高于3.25 m/s2的減速度變化,且變化持續超過該限值至少0.7 s。
5.3.1.2. 最后一次停止:如果以下任何一項發生,應激活觸發器:
(a) 車速顯示為0 km/h,持續20 s;
(b) 當車速顯示為0 km/h時,以及
(i) 使用駐車制動系統,或
(ii) 車輛主控制開關被停用。
如果車輛速度在至少6 s內未報告為24 km/h或更高,則應禁用由于閾值標準 (a) 導致的最后一次停車觸發器的重新激活。
5.3.1.3. 安全系統的激活:

5.3.2. 鎖定數據的條件
在所有輔助約束系統激活的情況下,應鎖定事件存儲器,以防止后續事件對數據的任何未來覆蓋。
5.3.3. 建立零時條件
時間零點是通過發生除最后一次停止之外的任何上述觸發事件而確定的。
5.3.4. 覆蓋
  • 如果沒有EDR內存緩沖區,則應根據UN R169第5.3.2段的規定,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或根據制造商不同策略,用當前事件數據覆蓋記錄的數據,并向相關部門提供。
  • 如果沒有EDR內存緩沖區,事件數據應始終覆蓋任何未根據UN R169第5.3.2段鎖定的其他數據。
5.3.5. 電源和通訊故障
非易失性存儲器中記錄的數據在斷電后仍能保留。
5.4. 生存能力
Table 1中列出的數據元素應能夠以規定的格式檢索,即使在碰撞后也是如此。因此,事件數據記錄儀應能承受車輛碰撞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慣性載荷,并安裝在車輛中具有足夠結構完整性的位置,以防止因正面和側面碰撞而造成的物理損壞,從而阻止數據檢索。為了證明這些能力,選項1或選項2適用于制造商的選擇。
  • 選項1:EDR設備應安裝在駕駛室/乘客艙中,或安裝在具有足夠結構完整性的位置,以防止物理損壞(機械完整性),至少在與上述機械沖擊要求相對應的嚴重程度的正面和側面碰撞中,避免物理損壞阻止數據的檢索。對于駕駛室/乘客艙外的位置,應向技術服務部門證明足夠的結構完整性以及適當的文件(如計算或仿真)。
  • 選項2:制造商證明,即使在受到UN R94(附件3)、UN R95(附件4)或UN R137(附件3)規定的嚴重程度的碰撞后,數據也是可檢索的。
5.5. 是否停用
事件數據記錄儀不可能被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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