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認證
歐盟認證
重型車EDR事件數據記錄儀
歐盟委員會于2024年7月26日通過的 (EU) 2024/2220號法規補充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EU) 2019/2144號法規,規定了重型機動車事件數據記錄儀類型批準的具體測試程序和技術要求。
目的是確保以一種易于使用的方式記錄對有效的事故調查和安全設備性能分析有價值的數據,同時最大限度地限制記錄與事故無關的數據。這些碰撞數據將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碰撞和受傷發生的情況,并將有助于開發更安全的車輛設計。在這方面,碰撞應被理解為涉及財產損失和/或個人傷害,包括涉及脆弱的道路使用者的傷害。
適用范圍:
1. 本法規適用于M2、M3、N2、N3類重型車輛;
2. 根據歐盟法規(EU) 2019/2144的規定:
- 從2026年1月7日起,所有新車型M2、M3、N2和N3類車輛都必須安裝EDR;
- 從2029年1月7日起,所有M2、M3、N2和N3類新車都必須安裝EDR。
- “事件” 是指導致滿足或超過觸發器閾值的崩潰或其他物理事件。
- “事件數據記錄儀(EDR)” 指車輛中的設備或功能,其目的是記錄車輛在事件發生之前、期間和之后的時間段(例如車輛速度與時間)內車輛的動態時間序列數據。
- “事件數據記錄完成” 表示事件數據記錄設備設計用來捕獲的一組完整數據是否被成功記錄并存儲在設備中。
- “事件時間的結束” 是指在20 ms時間段內的速度累積變化變為0.8 km/h或更小的時刻,或安全氣囊控制單元的碰撞檢測算法重置的時刻。
- “補充約束系統” 是指車輛制造商聲明的被動安全系統,補充聯合國法規No. 16定義的約束系統,包括安全氣囊或安全帶預緊器等部件。
- “車輛主控開關” 是指攜帶車輛車載電子系統的設備,從車輛停車時關閉到正常運行模式。
(EU) 2024/2220技術要求
(EU) 2024/2220技術要求
? 認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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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R需滿足如下要求
? EDR需滿足如下要求
Article 2: Applic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1. 車輛的事件數據記錄系統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 符合UN R169要求;
(b) 本法規Article 3、4、5。
2. EDR作為獨立技術單元進行認證需滿足如下條件:
符合UN R169第5.3、5.3.3、5.3.4、5.3.5和5.5段的要求。
3. 機動車安裝了作為獨立技術單元的事件數據記錄儀進行認證需滿足如下要求:
(a) 本法規Article 3、4、5;
(b) 符合UN R169第5.1、5.2、5.3、5.4段的要求。
1. 數據安全(Article 3: Data security)
1.1. 事件數據記錄儀記錄和存儲的與事故相關的數據應符合UN R155的相關技術要求和過渡性規定,以防止被篡改;
1.2. 對事件數據記錄儀進行的軟件更新應受到保護,以防止其被破壞和防止無效更新。
2. 數據檢索(Article 4: Data retrieval)
2.1. 應通過標準化數據鏈路連接儀上的串行數據端口檢索事件數據記錄儀記錄的碰撞相關數據。如果碰撞后串行數據端口不再工作,則應通過直接連接到事件數據記錄儀來檢索數據;
2.2. 車輛制造商應向認證機構提供信息,并根據相關認證機構、零部件制造商或維修商的需求,提供有關如何訪問、檢索和解釋事件數據的信息;
2.3. 車輛及其事件數據記錄儀的設計應使數據檢索工具能夠生成包含以下數據元素的事件報告:
(a) 根據UN R169的要求,每個強制性數據元素(詳見UN R169 Annex 4);
(b) 車輛的精確車型、變體和版本(包括安裝的主動安全和事故避免系統)。
2.4. 事件數據記錄儀記錄的數據不能通過無需解鎖車輛或使用工具的接口,或通過用于無線連接的車輛接口進行檢索;
2.5. 事件數據記錄儀記錄的數據符合如下規定:
(a) 應以機器可讀的格式提供;
(b) 不得包含或與任何允許將這些數據與自然人聯系起來的信息一起提供。
3. 車輛合格性試驗規定(Article 5: Provisions for roadworthiness testing)
3.1. 通過目視觀察車輛主控開關啟動后故障警告信號狀態以及任何信號燈檢查,確定其正確的工作狀態;
3.2. 通過使用電子車輛接口,確認其功能和軟件完整性。
UN R169技術要求
UN R169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 | 內容 | ||
5.1. 數據元素 | 每輛配備EDR的車輛應按照本法規附錄4 Table 1(如右)中規定的時間間隔/時間和采樣速率,記錄規定的強制性的和在規定的最低條件下要求的數據元素。 | ![]() Table 1 | |
5.2. 數據格式 | 所記錄的每個數據元素都應按照上表(Table 1)中的規定進行報告。 | ||
5.3. 數據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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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觸發數據記錄的條件 | 如果滿足或超過以下限值之一,EDR應記錄事件,導致事件之間數據重疊的觸發可以被排除在外。 5.3.1.1. 突然減速:車輛速度以高于3.25 m/s2的減速度變化,且變化持續超過該限值至少0.7 s。 5.3.1.2. 最后一次停止:如果以下任何一項發生,應激活觸發器: (a) 車速顯示為0 km/h,持續20 s; (b) 當車速顯示為0 km/h時,以及 (i) 使用駐車制動系統,或 (ii) 車輛主控制開關被停用。 如果車輛速度在至少6 s內未報告為24 km/h或更高,則應禁用由于閾值標準 (a) 導致的最后一次停車觸發器的重新激活。 5.3.1.3. 安全系統的激活: ![]() | ||
5.3.2. 鎖定數據的條件 | 在所有輔助約束系統激活的情況下,應鎖定事件存儲器,以防止后續事件對數據的任何未來覆蓋。 | ||
5.3.3. 建立零時條件 | 時間零點是通過發生除最后一次停止之外的任何上述觸發事件而確定的。 | ||
5.3.4. 覆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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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電源和通訊故障 | 非易失性存儲器中記錄的數據在斷電后仍能保留。 | ||
5.4. 生存能力 | Table 1中列出的數據元素應能夠以規定的格式檢索,即使在碰撞后也是如此。因此,事件數據記錄儀應能承受車輛碰撞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慣性載荷,并安裝在車輛中具有足夠結構完整性的位置,以防止因正面和側面碰撞而造成的物理損壞,從而阻止數據檢索。為了證明這些能力,選項1或選項2適用于制造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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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是否停用 | 事件數據記錄儀不可能被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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